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。法律规定,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超额累进税率,税率为3%至45%,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。
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,2006年,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;2008年,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。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。税负的减轻将会使超过7成的应税人群税后收入增加。
税法政策一直都有变动,我们财务人员应该要随时关注税收政策,不断学习新的税法,避免因为税法的误区而给单位、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财务部
2011/7/26